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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4
 

关于实行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通知

济建发[2012] 20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计价行为,加快结算进度,减少工程价款纠纷,从源头上防止工程款拖欠,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125号),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阶段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量与控制进行管理的活动,具体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分段结算、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

二、在工程建设阶段,具有编制和审核工程造价文件能力的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对工程已完部分进行及时结算,并对工程造价的结果负责。

三、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

四、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应在施工招投标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咨询服务内容、人员配备、收费标准和结算方式及双方的责任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自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15 日内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确定方式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招标控制价。翰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GB50500-2008)、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制。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须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因招标答疑等原因调整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人应对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禁止背离施工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禁止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

六、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进行约定。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 日内,按照规定将合同价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在经备案的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计价依据和方式、工程数量、材料设备价格等计价事项。

七、工程建设各方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确定造价控制目标,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及时审核已完成工程的进度款,办理工程结算、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妥善处理工程计价争议。

八、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应进行分段结算,合同中应注明分段结算的节点和结算方式,分段结算的节点可根据主体、装饰等阶段进行,工程项目已完部分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即时办理,其内容应包括变更和签证等,分段结算结束应出具成果文件并作为最终结算的组成部分。

九、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合理配备工程造价管理各专业人员。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单体项目建筑面积超过30000㎡的,群体项目建筑路面积超60000㎡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专业设专人驻工地开展工程造价管理业务。

十、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工程结算的,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不得再次委托审核。有证据表明结算文件确有错误的除外。

十一、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十二、具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宜由同一家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从事全过程造价管理。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在从事全过程造价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循统一的计价依据和方式。建设单位应当保障在同一单项工程中从事全过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和专业人员的稳定性,确需在建设过程中调整造价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应当保持计价依据和方式的连续性。任何单位不得借调整造价咨询企业或专业犬员之机,随意改变计价依据和方式,人为造成造价管理混乱,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205号)的标准计算;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收费标准参照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收费标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

十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对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规范性、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相关人员在造价管理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 号)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十六、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重点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效执行、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合法性、各种工程计价文件的规范性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质量和工程造价专业人退执业行为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公平公正、合法和谐、健康有序的建设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 12 7 1 日起施行。

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抄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2 6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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